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3]164号  2003-08-18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自房屋出租出借当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通知》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