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第368号  1993-11-08  条款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第二款废止!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第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税地字[1993]第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行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徂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二、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间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此条自2009年12月1日废止。



关键词:安徽省房产税
颁布日期93-11-8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房产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1月8日国税函发[1993]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