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
2019-01-31
全文有效
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继续有效。
根据2022.01.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