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57号  2004-04-13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件,自2006.01.01日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近日,我们收到中国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公司)《关于请继续免征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的请示》(中盐专营[2004]第16号)。经研究,现将中盐总公司新郑206库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在2005年底前,对中盐公司新郑206库专门用于国家储备盐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盐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