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有通知
甬地税二[1995]135号  1995-02-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在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一些单位询问,房地产开企业已竣工未出售的房产(存量房)是否应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研究规定如下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竣工未出售的房产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产税,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已竣工的房产从竣工后半年内销售的可免纳房产税,竣工半年后还未销售的应从竣工验收之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本(产成品)科目的借方余额扣除30%后的余值。
        三、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