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7]305号  1997-12-31  全文有效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要求明确有关政策的报告》(甬地税三[1997]80号)和《关于要求明确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甬地税三[1997]69号)收悉。关于银行办理政府委托贷款,出租POS设备,呆滞放款及房地产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银行受财政或其它政府部门委托代办世界银行贷款或其它政府委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银行按实际收到的利息代扣代交营业税。
        二、房地产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将其房产以预售名义暂售典当行。从而从典当行融入资金,过一定时期后,再将本金返回典当行。并以违约金的名义支付给典当行利息,典当行收到的利息(违约金)其实质为融资利息收入,应按“金额保险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自行开发的商 品房还是名义上为“代建”的商品房,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按工程价款全额(包括管理费、代建费、代收代付费用等)计征营业税。
        四、银行将POS机等设备租赁纵下属机构并收取租赁费的行为,银行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金融机构购入股票、证券后,在出售(或到期收取本息)前取得的分红、派息收入,视同投资所得,不征营业税。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计算该差额时,允许金融企业同期(一个季度)同类(指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大类)相抵扣。
        七、1996年市局甬地税二[1996]217号文下发后,我们要求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和基层征收单位对现有新建、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并作纳税登记,对跨年度工程按照财务进度划分,仅就97年1月1日以后装修装饰工程部分征收投资方向税。对97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并作过纳税申报,但因种种原因尚未结算的装修装饰工,暂不征税,对无法划分工程进度或不按规定申报的应税装修装饰项目,按工程全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5号文对“农业发展银行的储备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不贴印花。
        九、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对条例列举的各类凭证、合同、书据,典当行的当票暂不贴印花税。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租金收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其租金收入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即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款项凭据的次月十日前将房产税解入库。
        十一、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精神,城市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下同)半年,农村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其他金融机构超过原约定期二年的未归还放款称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以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