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第36号  1987-03-07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
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
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