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发[1994]67号
1994-12-0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和分局:
近据一些单位反映、企业资产评估后,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甚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房产税是以房产帐面原值为计税依据,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或清产核资,应按评估或核资后的资产价值调整帐面,房产税按高速后的帐面原值计征。
另外,据调查,目前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待开发或在开发土地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3)501号文规定:“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从1995年1月份起对这部分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使用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