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199号
2005-11-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