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7]35号  2007-02-0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下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编者注:原文件已刊载于税收信息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