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1994]第8号  1969-12-31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
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
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时,借记“应交税
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
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
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
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
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