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78号  1994-11-09  全文有效
 
 
河南、四川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新税制实施后,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额标准,河南油田总产量递减,四川的天然气价格暂不能同步调整,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鉴于这种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河南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原油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8元;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5元暂减为每千立方米12元。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河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