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52号
1998-04-1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9月11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业经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1998年3月11日和1996年11月1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使议定收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10月11日以国税发[1995]548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计委(办公厅),外交部(条法司、欧亚司),外经贸部(条法司、外资司)。
我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9月11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业经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1998年3月11日和1996年11月1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使议定收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10月11日以国税发[1995]548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计委(办公厅),外交部(条法司、欧亚司),外经贸部(条法司、外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