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41号  1994-06-1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
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
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冶金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