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75号  1995-09-30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位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铁路局提出目前铁道部仍按国务院国发〔1986〕40号
文件精神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该文件在明确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有关的税收问题方面
规定:今后新增税种准予免缴或从应缴营业税中扣除。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
总局曾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
 047号)明确对铁路工副业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这些地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实行
新税制后对铁路工副业也不再给予免征资源税照顾。为此,特通知如下:
  资源税系于“六五”期间开征,不属于“七五”期间新增税种。而且,国务院对
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财政部在〔86〕财税字第107号和〔88〕财税字038号
文件中明确指出,对铁路工副业免征的税种系指流转税既原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不包括资源税在内。同时,根据中央所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实行新
税制后,一切部门、单位和内、外资企业均需执行新税法,原有各项税收规定一律废
止。因此,对于铁路工副业,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资源税。即:条例和实施细则已经列举的品目,
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品目,按省级人民政府在条
例、细则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