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80号  1994-11-16  全文有效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革前是按生
产数量征收的,今年新税制出台后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如果对销售今年年初的库
存原油征税不予抵减去年已纳的资源税税款,会发生重复征税,并要求解决这一
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
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
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原油资源税
颁布日期94-11-16
行业:石油化工业
税种:资源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1月16日 (94)财税字[1994]第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