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7] 15号  2007-01-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2007年2月1日前已符合“通知”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市局甬地税二[2003]295号文件办理;2007年2月 1日起符合“通知”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一律按照“通知”规定办理清算手续。

二、二手房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甬地税二[2006]116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