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规范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公正性、合理性,根据省土地增值税工作会议精神及甬地税二[1995]66号文件规定,现将房地产转让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原则上推荐选择2―3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上报,市属三区、直属分局各推荐1家上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作为税务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其评估价格可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
二、推荐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经济、会计、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土地建筑、会计、经济人员分别不少于2 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应占50%以上,专职人员不得少于40%(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产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房地产评估部门,配备专职的评估人员。
三、推荐评估单位上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评估资格审批表;(附后)
2、评估人员名单,注明评估人员专职、兼职和外聘等情况,同时附送评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和评估部门负责人简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省以上房地产评估培训证书或大专院校评估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推荐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对确定的评估机构发给资格证书。
五、未经资格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其房地产评估价格不得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依据。
六、推荐资料请于5月底前上报。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