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3]89号
2003-04-1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其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收入少、成本高,但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已开征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切实搞好征管工作,工作进展迟缓特别是尚未开征的地方要迎头赶上,尽快落实征收工作。
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收入预征办法、减免税审批程序、评估规程及确认方法、委托代征办法等,特别要注意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近期内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2001年1月1日以来开盘和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和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征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和把关,加强后续追踪管理。各地的自查工作要求在八月底前结束,九月份起市局将布置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
四、各地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