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资产营运主体):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确保我市企业改制按市政府预定目标顺利实施,针对当前一些部门提出的有关在改制中涉及的财政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负资产挂帐可由改制后企业5年内企业所得税弥补问题
对为理顺劳动关系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其资产不足抵补改制成本的差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负资产部分在5年内用转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具体办法参照亏损弥补办法。
二、关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要求免予纳税调整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改制前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应予纳税调整。改制企业产权实施有偿转让,资产所有权主体发生变更的,可以根据新核定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列入成本费用,并免予纳税调整。
三、关于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所得税优惠问题
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70%以上职工,并与之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证实,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在2001年度可以按每安置1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在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扣。
四、关于未到规定年限的坏帐处理问题
改制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应按现行有关财务规定核销,对于不到规定年限,但确有证明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可作为坏帐予以核销;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但确需列为坏帐的应收帐款,经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由改制企业列出清册,将债权转交给系统内部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或相应责任部门,由其负责催讨。
五、关于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在系统划转资产行为的契税减免问题
对原资产一体化管理的单位,在改制前在系统内部发生的资产调拨并未办相应产权变更手续,现为理顺资产关系需补办上述手续的,经批准,改制前在系统内发生的资产划拨的有关契税予以免交。
六、关于改制企业拍卖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改制企业拍卖土地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予以暂缓交纳的照顾。
七、关于主管部门集中的闲置资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剥离的,并由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闲置资产,可以暂不征收房产税。
八、关于土地出让金“空转”问题
原则上,所有改制企业都必须按照规定先上交土地出让金再实施返回。但针对目前先理顺劳动关系再改制造成企业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个别特别困难的转制企业,在确保资金实施封闭运营的前提下,可以给予由财政先垫付再上交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