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6]54号
1996-04-0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各分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甚理解,认为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概念过于笼统,难以具体掌握,为明确征免税界限,便于各地审核把关,经请求国家税务总局、现规定如下:
一、因道路、桥梁改、建、或因建造医院、福利院、学校、影剧院等社会公益项目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因上述原因由单位自行转让的房地产也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污染、扰民(包括排放废水、废汽、废渣和噪音超标)的企业,由政府规定其强行搬迁,对这些企业转让的房地产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上述免税项目,均需填报“申请减免土地增值税审核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