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第1268号  1991-09-24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22.06.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1991年9月24日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0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