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268号
2006-12-26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废止,条款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22号)精神,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调整为:
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0%的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建筑安装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房地产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