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函发[1992]第16号
1992-06-14
全文有效
1992年6月14日 国税地函发[1992]016号
中国银行信贷二部:
你行中行贷四(91)12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其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因此,买方信贷及混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性质上不同于政府贷款。
二、你行与国内用款单位签订的转贷合同与“三贷”合同(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混合贷款)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在借贷经济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同一签约行为,而是两类不同的合同。
因此,你行的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与转贷合同均应按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