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第182号  1997-12-22  条款有效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第六条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继续执行。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账薄,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
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账簿账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
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
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
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
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
;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
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关键词:铁道部印花税
颁布日期97-12-22
行业:交通运输业
税种:印花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22日财税字[1997]第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