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25号  1994-02-0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
京、广州、西安、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
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
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
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
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
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