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61号
2001-05-23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22.06.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根据国务院政企分开和邮电分营的要求,邮政业务从原邮电管理局中分立出来,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鉴于邮政行业是国家公用事业,邮电分营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引进竞争机制,提高邮政适应市场能力的重大举措,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的资金帐簿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