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甬地税二[2004]198号
2004-11-16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08号文件第四条“交通运输仓储业按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改为“交通运输按不低于运输收入的100%比例核定,仓储业按不低于仓储保管收入的100%比例核定。”
二、108号文件中实行核定征收行业的计税依据均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
三、企业的经营行业,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进行确定,原则上以主营业务为准,如主营、兼营业务比例相当难以区分,且在财务上能分别核算的,可以分别核定。未列举的行业,有个县(市)区局及市局直属分局确定或按“三自”办法缴纳。
四、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后,原交通运输业委托代扣印花税的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