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第428号  1990-05-03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22.06.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1990年5月3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