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第1081号  1991-08-05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22.06.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1991年8月5日  国税函发[1991]1081号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武税发[1991]164号《关于征收借款合同和措据印花税的请示》收悉。据反映,你市有些专业银行的办事机构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够规范,有的只填开借据放贷,有的先填开借据事后补办借款合同。这样,既给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确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手续的规范化。对此,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意见,在借贷业务中凡流动资金借款先签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规定借款额度内办理借款借据的只就对借款合同贴花完税;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你局可以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借款凭证印花税的管理办法和代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