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发[1994]68号
1994-12-0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涉外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65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韦章案件,现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