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印制和领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综〔2013〕12号  2013-02-22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财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划财务司、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财务司、故宫博物院、民政部规划财务司、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为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印制和领用管理,做好财政票据印制预算的测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专用财政票据用量计划 

  (一)报送年度票据用量计划 

  每年度5月31日前,使用专用财政票据的中央单位,要认真测算、统计、汇总下一年度专用财政票据用量,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将用票计划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以便及时掌握各单位专用财政票据用量,申请财政票据印制预算,安排财政票据印制工作。 

  中央单位领用专用财政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年度申领财政票据数量不能超过本单位一年的用量。各单位要认真测算财政票据用量,避免造成票据积压浪费,或者因申领不足影响日常收费工作。 

  (二)报送年度票据发送计划 

  每年度11月30日之前,中央单位要根据用票计划,汇总下一年度本级及下属单位专用财政票据详细领用信息,包括专用财政票据名称、数量、领取方式、寄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统一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票据中心将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分批、分量及时将专用财政票据发送各单位。 

  中央单位在报送专用财政票据申请领用计划的同时,也应当汇总单位本级及下属单位通用财政票据详细领用计划,一并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以便及时安排通用财政票据发放工作。 

  (三)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中央本级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财政票据免费发放。 

  二、加强专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填开财政票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 

  中央单位要规范填开财政票据,按照票据号码顺次填开票据,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三、确保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年度及时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情况。如发现财政票据丢失,应在全国性报纸上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准备工作 

  中央单位要按照《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管理方式、适用票据等,详细了解本单位业务流程、现有业务管理软件以及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需求,为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五、强化专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帐、会计账薄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种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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