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综函[2009]4号
2009-04-03
全文有效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08]2号)的规定,决定对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2008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等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机关本级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2008年度已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票据等财政票据。
二、检查内容
(一)中央部门和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或乱罚款问题。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的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票据数量及种类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3.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6.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2008年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六)《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
(八)《财政部关于做好罚款票据领用工作的通知》(财预[2000]143号);
(九)《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十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十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08]2号);
(十五)《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十六)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部门和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中央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对2008年已开具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1)、《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附件2)、《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4)。中央部门按规定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将汇总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8520047,68518875;传真电话:(010)68520047.
(二)重点抽查阶段。自2009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对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对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下达处理决定。
五、检查要求
中央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同时,中央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略)
2.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略)
3.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略)
4.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略)
为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08]2号)的规定,决定对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2008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等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机关本级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2008年度已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票据等财政票据。
二、检查内容
(一)中央部门和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或乱罚款问题。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的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票据数量及种类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3.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6.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2008年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六)《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
(八)《财政部关于做好罚款票据领用工作的通知》(财预[2000]143号);
(九)《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十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十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08]2号);
(十五)《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十六)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部门和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中央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对2008年已开具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1)、《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附件2)、《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4)。中央部门按规定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将汇总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8520047,68518875;传真电话:(010)68520047.
(二)重点抽查阶段。自2009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对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对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下达处理决定。
五、检查要求
中央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同时,中央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略)
2.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略)
3.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略)
4.2008年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