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财企〔2009〕240号  2009-11-1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11日起,将化学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4元-18元。其中,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吨,其他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4元-18/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三、财政部、原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91)财工字第8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