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局制订了《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附: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宁波市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际,本着更新知识、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衔接,至2004年底前适用。
一、培训范围和要求
1.全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应当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应当在本实施方案设置的必选科目和自选科目中选择3个以上参加培训,其中必选科目必须完成1个以上。
3.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内通过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的持证人员,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过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任职资格的人员,视同完成1个必选科目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科目和培训课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科目,根据各类会计制度与实际需要相结合的要求,分为必选科目和自选科目两部分。必选科目为: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自选科目为:各项会计准则、各类会计岗位知识、会计电算化初级(WIN版本)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科目。
每个必选科目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个自选科目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三、培训单位和培训方法
1.具备开展社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置科目开展培训,并在开展培训前将相应培训科目的培训计划、培训场地、师资安排、课程讲义、课时设置、考核要求及内容等材料提交财政部门确认,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培训学校,对其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学校在学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手册”上进行登记,同时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及已登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手册”送财政部门盖章认可。培训学校的各期培训考核资料必须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核查。
2.具备自行组织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在开展培训前将相应培训科目的培训计划、师资安排、课程讲义、课时设置、培训地点、考核要求及内容等材料提交财政部门确认。培训结束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对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手册”上登记确认。
3.参加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需凭培训组织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发证地财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4.持证人员应当在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培训单位及科目中,自愿选择培训单位和科目参加培训。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培训质量。对培训质量差、反映问题多的培训学校,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培训学校,取消培训资格。
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人员,应持相关合格证明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手册”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培训确认手续。
六、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报送宁波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