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甬监[2001]7号  2001-05-16  全文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
    为规范我市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我办制订了《宁波市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1、宁波市国有商业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损溢申报表
抄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财政部金融司、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中国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支行


附件1:
宁波市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程序和处置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根据《金融保险业务财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业务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27号)精神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抵债资产是指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银行为保全国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银行应加大货币收贷力度,严格控制接受抵债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当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货币清偿能力,且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资产暂时难以变现的,方可作为抵债资产清偿债务。
第四条 抵债资产具体范围包括:依法行使抵押与质押权收回的资产;依法受偿的关闭、破产业企业资产;其他经法定程序收回的资产以及协议抵偿收回的资产等。
第五条 低债资产原则上应以产权的转移为判断依据。债务人或担保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产权已事实上发生转移的,也属于抵债资产。
第六条 银行接受低债资产必须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合法资产,且可以转让、变现、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入帐和管理
第七条 银行按合法程序取得的抵债资产,要及时按以下计价依据之一计价入帐:
(一) 法院裁定的价值;
(二) 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确认的价值;
(三) 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的价值,原则上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按照市场价、购置价或建造成本价孰低的原则确定。
上述金额中应扣除法定抵债资产接受、管理和变现费用。
第八条 抵债资产入帐价值大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息)的差额作为对企业的负债;抵债资产入帐价值小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息)的差额,国有商业银行依法向企业继续追索,符合呆帐核销的按规定程序核销,不符合核销条件的不得核销。其中,低债资产入帐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小于表外利息的,其入帐价值与贷款本金和表内息的差额列利息收入。
第九条 银行对于接收的抵债资产要按照本行规定程序及时列入待处理低债资核算、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不得长期滞挂在贷款本金及表内外利息下、隐瞒或放置帐外。
第十条 银行要重视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设立登记簿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逐笔登记,真实、完整反映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处置等过程,年度终了要逐级汇总填报反映抵债资产类别、数量、价值和分布情况的年度报表,由专职部门和人员专项管理,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银行对于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适时处置,对因保管不慎、处置不当等人为造成的低债资产减值和损失,我办将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有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处置和变现
第十二条   银行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因经营需要等特殊情况自用的,应专项申报,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视同新购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对于低债资产的处置,原则上国有商业银行应委托社会拍卖机构拍卖变现,变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期拍卖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于拍卖日十五天之前,由市分行将拍卖清单等有关材料报我办备案;单项资产协商转让变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于拟转让这前报我办备案。我办视情况派员参员与监督和抽查。
第五章 损益申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直接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处置损失经我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保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收入和支出列营业外收支。
第十五条   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经市分行审核、汇总后向我办申报。申报行应正式行文向我办申报,并附有关材料,材料主要有:
(一)抵债资产处理银行的正式报告,内容包括:借款单位基本情况,担保人情况,抵押或质押情况,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抵押、质押合同,贷款发放和追索情况,以物抵贷原因、
过程,抵债资产处理情况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对贷款责任人追究情况。
(二)法院判决书、络结裁定书或债权债务双方的以物抵贷协议书等。
(三)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抵债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抵债资产拍卖机构的情况、拍卖公告、交割单、拍卖公证书等。
(五)协议转让抵债资产以方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六)抵债资产保管、处理过程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凭证。
(七)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申报审批来得及。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我办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十五日内正式行文批复,国有商业银行据此入帐。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和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经处罚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银行应有、应得权益或擅自处置抵债资产;
(二)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出租收入和变现收入,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加大抵债资产处置风险和损失;
(四)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低资产评估价值、压价处置抵债资产;
(五)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六)抵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七)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甬(含控股)商业银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