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银行处、我管科(处)、各城市信用社、台州联社:
为做好1998年度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决算及总结工作,正确反映城市信用社营运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发(1998)581号、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银发(1998)797号等文件精神,现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对1998年度城市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有关财务税收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收、应付利息核算问题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年内已三次调整,为了确保按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利率应按借款合同所度利率执行;对当年的应付土法未付利息,信用社应按实分档计提,各档次存款的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平均利率执行。
二、呆帐准备金计提问题
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按年初各项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在下年予以补提。
三、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提取和管理问题
1998年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金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执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将移交地方管理。如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养老保险金的,须从1994年度开始按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差额补提,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四、几项财务开支问题
(一)信用社用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购置的监控装置费用、按房改政策支付的各种住房补贴、支付的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均仍按人行省分行银行处、省城信协会《关于做好1997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银银管(1997)43号、浙城信协(1997)14号}办理。
(二)信用社经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核实后发生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可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原值和累计折旧)并按重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三)信用社以物资形式抵收贷款本息的,处理抵贷资产后所得的收入,在支付资产保管费用、拍卖部门的各项费用等后,再直接用于偿抵贷款本金、利息,处理抵贷资产收入不足抵偿贷款本息的,可用呆帐准备金或坏帐损失核销。
五、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个别因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需要照顾减免税的信用社,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国税二(1998)1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二)计税工资按当地税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已经县及县以上税务部门同意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其计税工资标准可按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六、关于利润分配
199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10%;
(三)按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帐户中反映。
七、各信用社199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送省协会一份
抄报:省国税局
抄送: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温州市协会、嘉兴联合会、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