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经费管理的通知
甬民[1996]27号、甬财政综[1996]438号  1996-08-27  全文有效
 
 

市级社会团体及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活动经费的财务管理,鼓励与推动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以增强自身的活力,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经研究决定,现对法人社团活动经费进行重新验资,并对法人社团从事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益、社会团体换届改选之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以及社会团体年检时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评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市性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活动经费验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四项条件,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今后在申请登记法人社团时必须提交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的信用证明。对原成立的法人社团也要有一定活动经费作保证,在本年订社团年栓时进行重新验资。法人社团银行存款或财产不少于3万元金额,以作本团体开展活动的保证资金。达不到此项规定的社团,限在一年时间内资金到位。
    非法人社团也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证,一般不少于1万元。
    二、关于法人社团换届改选之前须接受财务和固定资产审计评估问题。根据甬民[1996]17号文件转发的《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法人社团在换届改选之前,对本届的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及已有的固定资产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在换届选举前一个月将审计结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同时报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举行换届改选。
    三、关于法人社团经工商、物价部门批准同意,开办经济实体和开展有偿服务收入分配管理问题。社会团体开办经济实体和有偿服务的收入应主要用于本团体的事业发展。社会团体主办经济实体,应建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会计制度,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返回社会团体,不得私分。其三项基金分配比例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核定。分配用作社会团体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视情抽查和审计。
    四、关于社会团体年检时其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的问题,根据浙政办发[1994]167号《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和甬民发[1996]23号文件转发的《浙江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需接受财务审计。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社会团体法人的年活动经费已不足规定标准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酌情作出取消其法人资格或限期整改的处理。
    五、社会团体中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各项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
    六、关于出具验资证明或审计结论问题。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活动经费的审验,法人社团换届改选前的财务审计和固定资产评估,受抽查的全市性法人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开展有偿服务收入用作社会团体事业发展基金的审计,社团年度财务审计,均可到社团管理机关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取得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
    七、对不接受经费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的处理办法。申请登记法人社团不出具验资证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登记。法人社团在换届改选前没有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相应的审计事务所进行限期审计;在限期内仍不接受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警告处罚;情节严惩的,撤销登记,停止供应票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意隐瞒财务收支真实情况的,当年按年检不合格处理,情况严重的,撤销登记。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关于社会团体使用收费票据的管理。社会团体各种非经营性的收费款项(含捐赠)一律使用由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浙江省宁波市社会团体统一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性项目收入的(一般指应纳税收入),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盖制、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票据实行领新交旧办法。社会团体应执行财政税务部门关于收费票据的有关管理规定。财政局、民政局每年对票据进行核销。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主送:市级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
抄送:省民政厅、财政厅、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