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财政会[2010]906号  2010-08-2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理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技能,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会〔2010〕33号)和《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甬财政会〔2007〕4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面授教育和网络教育两种形式,双轨运行。
  二、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业务,应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培训机构准入资格;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培训教学资源、会计人员规模、会计人员的要求等情况,确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从2011年起,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每年1月底前由市财政局通过外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会计人员因工作、居住等原因,要求到其他县(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应事先取得发证财政部门的同意。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编写开发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以及组织全市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三、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按照《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协助宁波市财政局做好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因此,进一步明确,自2011年起,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财政局重点抓好本辖区初、中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协助宁波市财政局做好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和报名等工作;各县(市)、区确需自行组织本辖区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须经宁波市财政局授权。
  高级会计人员,目前仅指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
  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参加宁波市会计学会与宁波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组织的专题培训为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企业类培训不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
  2.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自行组织系统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并在组织培训前15日内将培训计划报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经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予以确认。
  五、继续教育考核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供名单,市财政局通过外网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