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基[2010]1309号 甬建发[ 2010]276号  2010-11-1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225 号)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水平,增强示范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5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二条 根据《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对示范项目运行效果综合评价较好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申报以奖代补的示范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并已将能耗监测数据传送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耗监测平台;
(二)示范项目属地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同时到位;属地财政资金未到位的,不得申报;
(三)同一个项目同时实施太阳能建筑应用、浅层地热等建筑应用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能源应用的,只能申报一次;
(四)同一个项目已经申报过其他节能减排等奖励资金的,不得申报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第三章 以奖代补的申报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四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向属地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表格见附件 1 ) ,经属地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报时应提供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能耗监测报告纸质版一式八份,并提交电子版一份。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申报、推荐工作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11年的9月底,并于当年10月完成全部评定程序。
第六条 以奖代补奖励分太阳能建筑应用、浅层地热能等建筑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设置三类,对绩效评价效果突出的,给予示范项目补助经费30%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四章 评定方法
第七条 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分表格见附件2)。专家组按照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实地核查及能耗监测报告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太阳能建筑应用和浅层地热能等建筑应用各取绩效评价好的前8名给予奖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取绩效评价好的前3名给予奖励,名额不足可空缺。同一地区推荐项目不受限制。
第九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财建〔2006〕459 号文件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专家组评审拟定的以奖代补示范项目在宁波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奖励。公示结束后,经举报查实仍有重大问题的,奖励资金已拨付的,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追回”的原则,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未拨付的,不再拨付,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