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2011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将改革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作为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并修订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各级注协按照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认真开展2011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有部分地方注协制定的执业质量检查配套制度及相关办法还不符合《改革方案》和《检查制度》、《惩戒办法》的要求,以及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地方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地方注协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是行业整个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注协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行业整体执业质量的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地方注协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地方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是维护整个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统一、规范、权威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执业质量检查标准、方法、程序、裁量的基本一致,形成“全国一盘棋”,避免政策不协调、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加强地方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是保证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落实到位的迫切要求,有利于树立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建立与国际行业监管趋同的系统风险检查制度,避免检查重项目、轻系统风险防范,真正达到帮助、教育、提高的目的。加强地方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是检验地方注协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成效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完善行业管理服务制度体系,实现行业创先争优与业务建设“两结合、两促进”,避免“一手硬一手软”。各地方注协领导要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修订和完善执业质量检查相关制度办法
各地方注协要认真对照《改革方案》、《检查制度》和《惩戒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梳理和评估本地区现有的检查制度实施细则及惩戒办法,彻底查找与《检查制度》和《惩戒办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并结合2011年系统风险检查工作实践加以修改、完善。各地方注协可以根据《检查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实施细则;各地方注协可以直接采用《惩戒办法》,也可以根据《惩戒办法》自行制定,但在惩戒种类的划分、惩戒标准的确定以及惩戒程序的设计等重大方面要与中注协的相关制度保持一致,不一致的要坚决纠正;尤其要切实完善惩戒和申诉制度,建立健全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工作机制,杜绝不经过惩戒委员会而作出惩戒的情形。各地方注协要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并将修订完善后的检查制度实施细则及惩戒办法等报中注协备案。中注协将对各地方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三、严格执行执业质量检查相关制度办法
各地方注协要牢固树立按规矩办事的意识,无论是检查工作的准备、检查人员组织,还是现场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处理和公布,都要严格执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确保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办法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在检查结果处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专家论证、惩戒、申诉等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充分尊重专家和委员的意见,确保执业质量检查及处理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各地方注协的拟惩戒告知书、惩戒决定书及申诉审议决定书等文件,在向被惩戒对象送达书面文件的同时要报中注协备案。
四、积极利用好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成果
各地方注协要广泛宣传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巩固和扩大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成果。要认真做好执业质量检查信息披露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要将今年的检查处理情况等信息在2011年12月13日前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这些信息准确、完整;要认真总结系统风险检查工作做法和经验,深入挖掘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以业务培训、督促整改等方式,切实帮助事务所提高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和执业质量水平。
联系人:业务监管部曾绍武
电话:010-88250180
传真:010-88250055
邮箱:monit@cicpa.org.cn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