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3〕122号  2013-02-2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7号部长令)和《宁波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会[2005]28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于20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201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对象和方式
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经各县(市)、区财政局许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须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到核准行政许可的财政局办理年度登记。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的,由总所汇总后向核准地财政局报送登记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单独向管辖地财政局报送登记资料。
本次年度登记工作采用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当地实际对代理记账机构执行《宁波市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面不少于30%。
二、登记的时间
201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登记的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三、应报送的材料
本次代理记账机构年度登记应报送以下资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2012年度代理记账人员业务情况统计表(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专职和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按照《宁波市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指导意见》要求制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7、代理记账机构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代理记账机构2013年度登记工作开展步骤
为保证本次年度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严格把关,指导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正确进行年度登记工作,在收到年度登记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为下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对通过登记核查的代理记账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原件上粘贴年度登记通过标志。年度登记通过标志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对未在规定期间进行登记,又不说明原因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依据《宁波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完成年度登记工作后应将符合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汇总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对实地核查情况进行总结,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和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市局会计管理处。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12年度代理记账人员业务情况统计表
3、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