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实现新旧管理办法顺利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际,现就有关衔接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规定
由于《新办法》设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证制度,并要求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所有老证书换证工作。为了有效开展换证工作,我市将从2013年7月1日起分步对2013年7月1日前发放的证书开展换证。
(一)换证时间要求
1.已办理2011年度换证(含2012年度补换证)人员和2011年以后新发证人员(含新发证、外地调入等)人员,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尾号编排规律,从2014年1月份开始分5年进行分阶段换证。具体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证书尾号为“1”的,换证时间为2014年1月至6月;
证书尾号为“2”的,换证时间为2014年7月至12月;
证书尾号为“3”的,换证时间为2015年1月至6月;
证书尾号为“4”的,换证时间为2015年7月至12月;
证书尾号为“5”的,换证时间为2016年1月至6月;
证书尾号为“6”的,换证时间为2016年7月至12月;
证书尾号为“7”的,换证时间为2017年1月至6月;
证书尾号为“8”的,换证时间为2017年7月至12月;
证书尾号为“9”的,换证时间为2018年1月至6月;
证书尾号为“0”的,换证时间为2018年7月至12月;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换证的人员,可以在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补办换证手续。
2.对尚未按规定办理2011年度换证手续的持证人员,统一于2013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期间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统一按《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对到窗口现场办理信息变更、内部调转等手续的持证人员,在办理信息变更、内部调转等手续同时办理换证手续。
(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1.对办理正常换证人员(含到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内部调转人员,下同),换证时需要按规定完成上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分;对下半年10月1日以后办理换证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2.对尚未办理2011年度换证手续的人员,换证时需要完成所有年度(含2013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三)换证时需要按规定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换证时,持证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单位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简化考试通过人员领证程序,开通网上办理通道
(一)简化考试通过人员领证程序
自2013年7月1日起,对考试通过人员简化领证程序。领证时,需要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同时提供领证人员身份证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如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已经从事会计工作的,需要同时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工作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宁波会计信息网(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开通网上办理领证、信息变更、市内外调转、定期换证、补发证书等窗口。
在新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通过宁波会计信息网(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开通网上办理领证、信息变更、市内外调转、定期换证、补发证书等模块功能,方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手续。
会计人员通过网上相关模块,在网上填写信息采集表、信息变更表、市内调转表、市外调转表、换证登记表、补发证登记表等,网上约定办理时间,并持相关资料在预约时间内到指定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相关电子表格,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手续。其中办理非关键指标信息变更的,不需要现场办理手续。
三、规范办理证书相关手续
(一)“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登记规定
《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规定,但强调了对“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信息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信息登记规定如下:
1.持证人员首次办理“会计工作单位”信息登记或变更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即为办理“会计工作单位”信息登记或变更的时间。办理“会计工作单位”登记或变更的,需要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作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得早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时间。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在办理调转、定期换证时,需要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在每年1-9月份办理市内外调转、定期换证的,必须完成以前年度所有继续教育学分;在10-12月份办理市内外调转、定期换证的,必须同时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手续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需要提供在宁波市级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办登记表”,到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手续。
四、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新办法》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免试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符合免试领取证书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按以下规定程序要求办理: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由申请人持注册会计师证书(执业会员证书或非执业会员证书),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向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构复核通过后,到申请地领取证书。
(二)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由申请人持高级会计师聘书(或任命文件)和任职资格证书(或评审通过文件),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复核通过后,到申请地领取证书。
(三)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周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由申请人提供累计20年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表”,向从事会计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复核通过后,到申请地领取证书。
符合上述(二)、(三)免试领取证书条件的人员,应当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领证申请手续。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