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2]43号  2012-11-1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3年2月16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高大平

  联系电话:010-68553014

  传真:010-68553022

  电子邮件:gaodaping@mof.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邮编:100820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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