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2年度报告的公告
  2013-02-26  全文有效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宁波市登记在册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申报2012年度报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向代表机构驻在地工商分局提交年度报告书及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年度报告书可通过宁波市工商局网站(www.nbaic.gov.cn)下载,也可到驻在地工商分局领取。

  二、特殊情形的申报

  2013年3月1日前已注销的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期间办理注销登记的代表机构,无需申报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期间驻在期限届满的代表机构应先申请变更登记,再行申报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期间申请驻在场所变更涉及登记管辖改变的代表机构,应当在原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后再申请变更(迁移)登记手续。

  三、年度报告提交方式

  代表机构可向驻在地工商分局进行现场提交或将材料通过邮政快递部门直接邮寄至宁波市工商局外资处(地址:宁波市和济街69号;邮编:315040)。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应将代表工作证原件一并寄出,并附上正确的收信地址,以便工商部门通过年度报告后回寄工作证和年度报告贴花。

  四、法律责任

  至2013年6月30日仍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登记证。

  五、咨询电话

  市工商局:81852050;余姚分局:62719450;慈溪分局: 63026402;鄞州分局:88225040;奉化分局:88525004;宁海分局: 65577364;象山分局:65657782;海曙分局:87365371;江东分局: 87338392;江北分局:87201121;镇海分局:86293485;北仑分局: 86783528;保税区分局:86820181;大榭分局:86761999;高新区分局: 87919611;东钱湖分局:88373025;杭州湾新区分局: 63991963。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详见宁波市工商局网站(www.nbaic.gov.cn)相关公告内容。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