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财办税[2012]29号  2012-09-27  全文有效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及时监测分析试点运行情况,拟建立营改增试点工作动态信息和数据分析的报告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试点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称试点省市)应编发营改增试点工作动态,不定期向财政部报告本地试点运行动态。同时,根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于每月纳税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网上直报平台填报试点相关运行数据,并同时形成运行评估分析报告函报财政部税政司。

  二、具体内容

  1.各试点省市工作动态主要反映:试点准备、工作部署、政策落实、宣传培训、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运行情况及企业、专家、基层单位等有关方面的反馈信息。工作动态应当报送及时、办出特色,我们将对各试点省市的工作动态进行备案登记,并选择部分重要信息上报。

  2.试点运行相关数据主要包括: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试点纳税人纳税情况、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出口服务免税和零税率免抵退情况、税负增加试点纳税人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情况、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试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

  3.运行评估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动态和试点运行数据及具体案例,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和趋势分析,并对改革和试点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三、其他事项

  1.各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应发挥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牵头做好动态信息和数据分析的报告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10月15日前报财政部税政司,传真电话010-68553173。

  2.财政部网上直报平台网址、用户名和密码等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