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广大财政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是财政部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财政“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部署,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实现和完成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观念和提高依法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财政干部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广大财政干部要切实加强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共同为实现财政管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2011-2015年)
在财政部党组的领导和全国普法办的指导下,经过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已经顺利实施并取得积极成果。五年来,各地以宪法为核心,以财税专业法和依法行政法律知识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水平逐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尤其是专业法律素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财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化。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为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也不断增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这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财政法制观念、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程,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财政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国财政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现制定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财政“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以及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实际,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财政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适应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适应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对法律知识特别是财政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财政改革发展和财政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和提高依法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财政干部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
2. 深入学习宣传行政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行政法律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及财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有关文件,准确把握财政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努力创新事关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全局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财政制度建设质量,切实提高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效力,强化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监督,加大财政政务公开和预算公开力度,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3.深入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密切联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实际,加强学习宣传与财政中心工作特别是财政改革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配合国家财政法制改革进程,进一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9号)、各单行税法等各项财政法律制度;围绕财政各项惠民工程,进一步学习宣传各项重大财政政策,全面推进财政管理和各项财政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4.组织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廉政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实施财政“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财政改革发展任务相结合,与财政干部岗位培训教育相结合,与财会人员职业教育相结合,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相结合。以领导干部和财政干部为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财政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和财政干部的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5.积极推进财政法治文化建设和深化“财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推进财政法治文化建设,引导财政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不断满足广大财政干部和人民群众对财政法治文化的需求;探索建立财政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开展财政法制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推进“财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三、对象和要求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财政部门干部、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财政执法人员和基层财政干部。
1.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各级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以下简称各地专员办)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财政机关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核等制度。通过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并强化法律知识考核,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继续深入组织举办财政厅(局)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大力推进财政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财政干部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广大财政干部要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和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自觉养成依法理财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3.积极开展财务会计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广大财务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税、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员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自觉性。
4.加强对社会公众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的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认识度、认同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和财政惠民政策,推动财政预算和信息公开,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加社会公众对财政政策和财政预算信息的了解,树立财政部门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影响,推动公共财政建设。
四、工作方法
1.明确目标,服务大局。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十二五”期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针对目前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创新形式,拓宽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和征文活动,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和送法下乡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文艺等的教育引导作用,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纪念日等,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 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新时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要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目标,提出要求,使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4.普治并举,服务群众。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学法守法用法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理财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着眼于广大群众的实际财政法律需求,宣扬财政法律知识和财政政策,引导人民群众了解财政法律知识和财政政策,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分享公共财政建设成果。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财政部将根据全国“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组织编写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教材,举办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各地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并组织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层层培训骨干。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制定的“六五”普法规划或安排,要及时报送财政部备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至2015年,各地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将根据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举办不同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研讨班、法制讲座,举办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开展财政普法征文等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要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既要注意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要注意做好全社会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13年,财政部将对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及重大财政普法活动开展情况,表彰财政“六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各地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地区和本单位“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查漏补缺和总结验收工作。财政部将组织对各地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六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总结和评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1.提高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2.完善机制。财政部的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部长任组长,主管财政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条法司、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监督检查局、干部教育中心和有关业务司局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条法司。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和年度规划,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指导等工作。
3.健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议事协调、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法律知识培训、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审核及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等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
4.强化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和激励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完善普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开展规划实施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5.保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按照中发[201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安排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6.培养骨干。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建设和财政法制队伍建设,根据情况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财政普法工作;努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其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人才和专家资源库建设,充分发挥和利用法律职业者和法律院校专家学者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优势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