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建〔2016〕60号  2016-05-1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监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2015年有关工作情况,以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时间

  2016年5月25日前,按照《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建〔2015〕82号)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后,于2016年5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后年度投保的制造企业,每年3月1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后,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

  申请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原则上须具备的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二是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三是首次进入市场推广阶段。

  自2016年起,请申请修订《目录》的企业于每年6月1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于每年6月25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结合企业申请,及时研究修订并发布有关目录。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