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单位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范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征求意见稿)》,请见附件。请你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6年6月2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常 琦
电话:010-68552527
传真:010-6855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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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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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征求意见稿)
附件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_征求意见稿_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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