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4)11010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1030170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2)在1030299项“其他专项收入”下增设01目“广告收入”、99目“其他专项收入”,科目说明统一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在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除教育、党校外的其他项级科目下新增71目“教育收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3.修改部分科目的说明,将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全部调整为一般预算科目。
(1)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一般预算和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根据具体文件确定”的内容:
1030705项“利息收入”下的02目“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03目“有价证券利息收入”、99目“其他利息收入”,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7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10307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9901项“捐赠收入”及其下的03目“汶川地震捐赠收入”,1039999项“其他收入”。
(2)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预算外专户收入”的内容:1039904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039905项“国际赠款有偿使用费收入”、1039906项“乡镇统筹和自筹收入”。
(3)将1039910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事业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上缴财政的业务费用。”
(4)将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设置科目的,地方在增设科目时可从科目编码98开始从大至小、逐一列目级科目反映,不宜列目的,统一在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级科目下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反映。”
(5)将11010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的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二)支出分类。
1.删除下列支出科目。
(1)23006款“预算外转移支出”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支出”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支出”。
(2)2300904项“预算外年终结余”。
2.增设2140191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用交通运输部集中的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安排的支出”。
3.修改22102款“住房改革支出”的科目说明,删除“预算外资金”的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中央部门应抓紧清理目前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各项收入,按修订后的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三)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一日